Article 11

In force

学校应当向家长公布量化分级食品安全管理为最高等级的配餐单位名单,组织家长投票选出三至五家配餐单位。

学校应当根据家长投票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综合供餐能力、配送时间、配送距离、食品安全信用情况等因素确定配餐单位,必要时可以邀请家长代表参加实地考察。

学校应当将确定的配餐单位情况向家长说明,并将名单报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不得利用订餐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配餐单位财物,不得将学校教师的配餐费用转嫁由学生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