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流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废水的,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管网运营单位或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污单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废水的,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