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在流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围应当设置护栏、围网等物理隔离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