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潭江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态保护、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保护补偿、水质保护科研等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

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