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Repealed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超门窗、外墙占用户外场地进行室外生产、施工、作业、堆放、促销、经营、展示、宣传等活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两侧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改造;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改造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主要街道两侧的建(构)筑物的外立面破损、污损不及时进行整修、清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时没有实行密闭化运输或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责令清扫干净,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以树承重、就树搭建,采石取土、建坟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的,对组织者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刻画、涂写的,擅自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法强制清理、拆除。对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物品,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