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不良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吐乱丢口香糖、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四)乱扔动物尸体;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秸秆、生活垃圾等;

(六)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