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古城保护名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立保护标志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揭阳古城保护名录中保护对象资料纳入管理信息系统的;
(五)未及时启动历史文化街区申报或者未及时组织开展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
(六)未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未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在揭阳古城保护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