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揭阳古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范围内明显位置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标识上述保护对象的名称、时代、保护范围、文化信息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前款规定的保护标志。

法律、法规对相关保护标志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