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对在普查中发现或者经单位和个人报告的认为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毁损风险的建筑物、构筑物,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组织专家论证,确有保护价值的,应当将其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之前,应当征求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自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其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在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上公告。
在预先保护期内,预先保护对象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造、拆除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期限届满自行失效,具体保护期限由榕城区人民政府征求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予以合理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