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历史文化街区的划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地段,具备下列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认定为历史风貌区: (一)历史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并具有一定规模;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第十八条 建成六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在揭阳城市发展、民俗传承和建筑史上具有关联性、代表性,能够反映特定时代特征和文化价值;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揭阳建筑地域特色、艺术特色;
(三)与重要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当地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的行业建筑和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场所;
(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直接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具有其他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成四十年以上、不足六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能突出揭阳地方时代特点,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纪念或者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建筑物、构筑物确定为历史建筑之前,应当征求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