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揭阳古城保护规划。

揭阳古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总体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土地开发强度和建筑高度分级控制要求;

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及措施;

合理利用的规划措施;

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编制、修改榕城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揭阳古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涉及揭阳古城的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政、文化、消防、水利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揭阳古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揭阳古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征求榕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评审以及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论证报告,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修改、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