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封育禁牧区内放牧或者散放马、牛、羊等草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每只(头)牲畜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破坏、擅自移动封育禁牧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依据《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除抢险救灾外,车辆擅自进入草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经营性、娱乐性马匹等擅自进入草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进入林地的依照《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