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和损坏水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州、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行委应当加强基本水情、水资源节约、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民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意识。
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治理水害,进行有关水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