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应当将水资源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