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经批准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

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对纳入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的用水户安装取水监控设施。重点用水单位应当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取水计量设施和监控设施,不得妨碍取水计量设施和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