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