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下列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行委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无人机或者架设红外相机等仪器拍摄野生动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进入野生动物栖息地进行野生动物调查和摄制电影、电视、纪录片的,没收调查、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车辆及其他危险方法追逐、驱赶、干扰野生动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