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