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当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不低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不低于20%,改扩建道路不低于原绿地率,低于20%且有建设条件的,应当达到20%;
(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40%,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老旧居住区改造不低于25%;
(三)商业、商务用地不低于20%;
(四)行政办公、文化设施、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用地不低于35%;
(五)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30%。
文物古迹用地的绿地率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改建的,保留原绿地面积并提高绿地率。
用地性质为兼容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各类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核定绿地率。
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其绿地率指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并做到区域绿地率总体达标。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