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物种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