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水务、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锦江、沙河、江安河等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划定保护范围,并在河流水系专项规划中明确水体保护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严格保护水体自然风貌。

水体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设建(构)筑物,水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等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二)开垦、填埋湿地;

(三)擅自填埋、占用水域;

(四)影响水系安全、破坏景观的爆破、采石、采砂、取土;

(五)滥捕、滥用受保护范围内动植物资源;

(六)擅自设置排污口;

(七)其他破坏水系、湿地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