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店招(牌)、旗幌、门面装修、室外灯具款式的长度、高度、材质、色泽、字体等与古城风貌不协调的,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