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Chapter 3 保护与管理Article 23In force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立阆中古城保护名录制度。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编制古城保护名录,应当经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阆中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分类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9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