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应当报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