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学校应当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体育教师,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程,培养学生掌握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并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幼儿园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游戏活动。禁止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程时间。

学校应当健全和落实学生课外体育锻炼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至少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或者体育节。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和体育夏(冬)令营等体育活动,发展特色体育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将成绩纳入中考总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