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盗伐林木的行为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责令赔偿损失,并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技术规程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除平毁、还林、补栽被毁树木外,按开垦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每公顷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没收其存放的大柴,并处以大柴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没收实物,并处以加工厂存放和运输无检印木材价值2倍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