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人民警察、消防人员、保安人员、导游、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等所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

已配置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的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从事高危作业、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掌握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技能,并定期进行医疗急救应急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