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除紧急救治外,卫生技术人员在应当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而未登记的场所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