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财政投资建设的体育场、体育馆每周开放时间少于五十六小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未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市民长跑日向市民开放的,由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责令其管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管理单位处二万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