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
(二)露天采矿、工程取土;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
(四)新建、扩建墓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破坏山体地质地貌的其他工程活动。
已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开山采石、露天采矿、工程取土、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的,应当限期停止、整治。
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确因特殊需要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批准或者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