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