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市容环境卫生、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防止扬尘责任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二)实行封闭施工,施工现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墙)及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公益广告,高层建筑应当使用密目式立网;
(三)及时清运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确需在场地内临时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市政设施小型维修临时开挖产生的渣土、垃圾,应当袋装清运;
(四)保持工地进出道路硬化,设置车辆冲洗平台,保持进出车辆整洁、干净;
(五)配备防风、喷淋等降尘设备,合理设置排污设施,不得将渣土、泥浆等废弃物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
(六)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周边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
(七)在城市规划区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线路清运,倾倒到指定的消纳场所。
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设置围挡,并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