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第十条 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档案齐全; (二)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建设工程实际状况;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建设工程实体相符,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四)建设工程档案已经按照有关规范整理立卷。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将声像档案、电子档案一并报送,电子档案应当与纸质档案一致。
市、县城建档案馆定期对建设单位报送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城建档案馆,并向建设单位发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编制要求,报送、移交时限,报送、移交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