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年度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实施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抽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妨碍:
(一)进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二)抽检供水水质和涉水产品;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提取有关证据和采集样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