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生活饮用水供水状况,组织编制输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规划,建立生活饮用水输供水管网信息系统,逐步取消居民住宅区的自建设施供水。除供水管网无法覆盖或者未纳入供水管网改造规划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