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供水单位发生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和扩大,并在两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停止供水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启用应急储备水源或者采取临时应急供水措施,并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做好输送水管道、送水车、储水容器的清洗消毒和送供水人员的健康管理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