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外汇或者期货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
(二)从事可能使其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活动;
(三)购买已上市交易的股票,但是所持被投资企业的股票上市及上市后的股票转换、配售、送股等情形除外;
(四)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五)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