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公正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