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建立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

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罚。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行政处罚的信息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可以查询。

有本条第三款规定违法情形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得授予其相关荣誉称号;不允许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不得给予其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应当予以终止;不允许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五年内在特区注册新的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