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控制污染总量。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