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