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城区内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建筑物的转让、租赁管理办法,对修缮和使用建筑物实施引导、控制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