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建设控制区内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古城周边历史人文环境、田园风貌、生态环境和视线通廊等的保护;改造、拆除与古城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增加绿地植被,恢复田园景观、河流水系。

建设控制区内不得增加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破坏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公共空间、河流水系、园林绿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色彩等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