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参加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科普工作重要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