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严格控制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持下列文件依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一)使用基本农田申请报告;
(二)拟使用的基本农田红线图;
(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地踏勘意见;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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