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团第二师各团镇应当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投资、捐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保护流域生态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