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整治、建设、保护、利用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流域综合协调机制。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和兵团第二师各团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兵团第二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自然资源、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兵团第二师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流域内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各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履行自然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塔里木河流域巴音郭楞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水资源统一管理,做好流域水资源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