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流域内的城镇应当建立、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集中供热等公共设施。

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等收集处理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