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和兵团第二师各团镇应当依法加强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采取措施减少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人为活动。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禁止捕捞濒危水生野生鱼类等资源,禁止投放外来水生物种,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