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和兵团第二师各团镇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行政区域内各河流河道畅通,严禁擅自截流、筑坝、围垦、围网、养殖、捕鱼、挖沙、设闸等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河道畅通的行为。

依法开展必要的河道、堤防、岸线综合整治以及防洪设施和供水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